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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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宥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倘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又雖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宥宏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7號第一審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0年9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被告,有上開本院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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