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晉峰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晉峰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晉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⑴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⑵對執行職務之員警施以強暴,目無法紀,漠視執法人員之人身安全,並妨害公權力行使,視國家公權力為無物;⑶傷及員警 王坤煜 身體,惟所受傷害非甚嚴重;⑷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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