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呂佳珣 被告 楊富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郭振杰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