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建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何哲凱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第62號),嗣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後,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1號判決確定,惟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及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續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指定具保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亦有刑事被告之具保人乙○○繳納上開保證金1萬元現金之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乙○○個人戶籍資料、被告甲○○個人戶籍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具保人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9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之住所「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3樓」到署接受執行,經被告本人於110年9月14日親自收受,並有被告親自簽名之送達證書,惟被告未到案執行及嗣依法拘提,仍無所獲;又經通知具保人乙○○,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送達證書合法寄存送達,惟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送達被告送達證書、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1件在卷可稽。復參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及具保人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所示內容以觀,亦顯示被告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應堪認定。綜上,本件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於法有據,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鼓勵被告即受刑人即時醒悟,躲一時但無法躲一輩子,早來執行早回家團圓,不要再害關心自己的家人擔心了,自己日後亦不要再違法犯紀,人生只有一次機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次,自己要給自己機會,因為人在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愛自己!自己需要自己疼,不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或違法犯紀,人生之旅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看得起自己,自己不再害自己,好好把握自己的未來人生正確方向,不要結交損友,宜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因此,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職是,自己宜改不好宿習慣性、改自己當下一念惡念心,不要一再想違法犯紀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因此,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日後自己若重病臥床時,為自己給付醫療費用係損友嗎?為自己付出照顧心力無怨無悔者係損友嗎?損友係自己生命中之貴人會出錢出力無怨無悔日夜照顧重病臥床的自己嗎?誰無怨無悔照顧自己,試問自己有無怨無悔照顧過該人?自己平時又回饋多少給這些無怨無悔付出照顧自己的至親貴人?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不要為損友兩勒插刀,自己多存平安健康錢,亦莫輕傷害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傷害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傷害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當下一念傷害癮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己善思反省,早日改過從善,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正善抉擇、不違法犯紀之力行,自己不殘害自己,不要做了以後才想逃避一時,應勇以面對,心甘情願改過,且早晚要面對,早來早回,晚來晚回,則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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