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曹文龍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被告 陳美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自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惟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劉明潔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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