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 王茗宜 (原名 王怡雯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被告 許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