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如相對人即債務人艾力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玄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及各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機動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148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計算方式│├──┼──────┼─────────────┼───────────────────┤│001│804,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11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2│2,860,000元│自民國100年11月26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3│1,770,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1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4│803,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3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5│979,285元│自民國100年12月3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6│2,792,000元│自民國100年11月30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7│1,100,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9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8│196,597元│自民國101年1月6日起至清│自民國10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09│505,470元│自民國100年12月9日起至清│自民國10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10│1,772,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0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11│4,871,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15日起至清│自民國10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12│276,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18日起至清│自民國10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013│680,000元│自民國100年12月7日起至清│自民國10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償日止按年息3.57計算之利息│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年息10%;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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