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 張怡君 被上訴人 劉運旺
林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雖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決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解釋參照)。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24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陳秋錦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