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鄒玥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5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19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9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14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4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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