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許景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被告 蘇嘉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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