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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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債權人 劉玄貴
劉玄森 劉玄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喬喜 、 劉湘渝 、 劉岑琳 、 劉裦 、 劉安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臺中市○○區○○段○000○○段00000○○段000地號第一類土
地登記謄本正本及其上新富段第7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㈡確認債務人〝劉裦〞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狀載聲請事項之請求及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應為〝債務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劉敏昌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及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