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柯冠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冠朱於民國107年12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151,374元正未給付,其中148,950元為本金;1,849元為利息;5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柯冠朱於民國107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181,949元正未給付,其中177,696元為本金;3,85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柯冠朱於民國107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108,435元正未給付,其中104,910元為本金;2,82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柯冠朱於民國107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19日止累計72,324元未給付,其中69,859元為本金;1,76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417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8950元柯冠朱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5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77696元柯冠朱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04910元柯冠朱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9859元柯冠朱自民國113年08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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