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報微統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微統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2月2日就任微統有限公司清算人,依首揭規定,應於98年8月2日完結清算。
茲因97年營利所得稅申報案國稅局尚未核定,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