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4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4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子女探視權部分於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