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黃麗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明泉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吳惠郁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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