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賀畯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其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在本院與各債權銀行成立之調解,聲請人於何時開始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為何上開毀諾原因是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並請釋明之。
二、聲請人為何積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上開債務是於何時發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何時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