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165號原告 洪芷翎 被告 張凱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借給訴外人 張世宗 ,張世宗再借給被告,約定由被告負責繳納車輛貸款。被告駕駛期間除將系爭車輛撞毀外,另其駕駛該車之停車費、通行費、交通違規罰緩均未繳納(詳如附表),並有匯款給 張世新 台幣(下同)宗13,000元,張世宗均將債權轉讓給原告,爰依契約、債權轉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1,
619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租賃契約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函、高速公路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書三聯單、繳費收據、交通罰鍰收據、潛耀汽車保修廠出具估價單、存證信函、照片、證人張世宗之證詞等在卷可憑。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被告租用系爭車輛期間,將系爭車輛撞毀,造成原告受有如附表之損失,且未依約定繳納附表所示之費用,原告依契約、債權轉讓、侵權行為賠償等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賠償,有所依據,自應予准許。經計算系爭車輛之折舊費後,原告可請求之汽車毀損修護的金額為102,879元{工資45,000元、烤漆22,000元、零件35,879元(零件358,67
0元,超過使用期間5年,計算折舊後可請求35,879元)}。從而,原告依契約、債權轉讓、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8,828元(附表編號1-6項計481,619-汽車估價金額425,670+契車折舊後可請求之102,879=158,82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免以假執行之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158,828/481,61
9×5,290=1,745)。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
┌──┬────┬───┬───────┬───────┬─────┬───┐│編號│項目│單據│日期│金額│卷內頁碼│備註│├──┼────┼───┼───────┼───────┼─────┼───┤│1│預估車損│估價單│107年3月8日│121,300元│第23至25頁││││修理費│3張││209,470元││││││││94,900元││││││││小計425,670元│││├──┼────┼───┼───────┼───────┼─────┼───┤│2│拖吊費│契約聯│106年2月24日│4,450元│第14頁│││││單1張│││││├──┼────┼───┼───────┼───────┼─────┼───┤│3│罰鍰│收據3│107年2月26日│2,500元│第20至22頁│││││張│107年2月26日│300元│││││││107年3月20日│900元││││││││小計3,700元│││├──┼────┼───┼───────┼───────┼─────┼───┤│4│通行費│繳費通│107年2月26日│3,225元│第19至20頁│││││知單2│107年2月26日│961元││││││張(有││小計4,186元││││││蓋收訖││││││││章)│││││├──┼────┼───┼───────┼───────┼─────┼───┤│5│停車費│便利商│107年2月24日│90元│第17頁│繳費明││││店繳費│107年2月24日│1,055元││細未記││││明細2││小計1,145元││載本件││││張││││車號│├──┼────┼───┼───────┼───────┼─────┼───┤│6│車貸│收款申│107年1月7日│13,867元│第15至16頁│被告10││││請書4│107年1月7日│13,867元││6年12││││張(有│106年12月4日│13,867元││月18日││││便利商│107年3月12日│13,867元││匯款13││││店代收││小計55,468元││,000元││││證明)││扣除13,000元││,卷第││││││請求42,468元││26頁│├──┼────┴───┴───────┼───────┼─────┼───┤│合計││481,6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