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徐聿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聿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1月05日止累計16,213元正未給付,其中14,136元為消費款;87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1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136元

徐聿晴

自民國114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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