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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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8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28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