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廖文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①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②壹仟捌佰捌拾玖元、③壹仟貳佰玖拾柒元、④陸仟肆佰壹拾捌元、⑤參仟參佰肆拾參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①百分之13.70、②百分之13.71、③百分之19.97、④百分之14.71、⑤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