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60號原告 廖正雄 訴訟代理人 廖常迪 被告 李洺震 兼法定代理人 李恕慶
李家如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元 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追加 廖李芙蓉 為原告,並撤回原告廖正雄,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玉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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