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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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黃福卿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