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嘉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高雄地院、嘉義地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7月、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嘉玲業於民國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