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附民原告 黃麗君 附民被告 董清源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指定送達址)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侯博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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