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39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王志槐 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孫桂柱 之遺產管理人 黃振銘 律師人債務人 黃素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黃素珍、孫桂柱之遺產管理人黃振銘律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