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鳴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鳴遠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元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提出94年7月臺中技術學院工程計價單原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