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981號聲請人 陳同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拋棄繼承應預納聲請費,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