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顯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顯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蔡顯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6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上訴後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66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3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3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