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請人 黃崧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泰忠 、 呂妹 即 郭呂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之標的金額,並提出表彰該票面金額之全部本票原本。
三、提出聲請人委任 黃許金蓮 為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