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白強 即 白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