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佔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音
吳信德上二人選任辯護人陳培芬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136號、107年度偵字第2642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8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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