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6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楊正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