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黃莉詠 (原名: 黃筑卿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萬伍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342,112元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自100年6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002201,823元自100年6月1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344,541元100年6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自100年6月11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台幣5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