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評鑑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9號原告甲00000000代表人乙○○被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丙○○(局長)訴訟代理人己○○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評鑑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9年5月4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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