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5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佐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佐安於民國107年6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路一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22號前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俗稱雙黃線)之路段不得跨越,且依當時俱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違規加速跨越分向限制線至對向車道,並因駕駛失控打滑不慎撞及停放在該路旁 郭志霄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未受傷)及上址蛋糕店內之 張菁菁 ,致張菁菁受有左臀及右踝多處鈍瘀傷、左膝挫傷併側韌帶拉傷、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焦慮之適應疾患(疑似)急性壓力反應、適應性失眠症等傷害,因認被告黃佐安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黃佐安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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