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昀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昀輝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編號七、八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一至六、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昀輝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凌晨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上之MUSE夜店內,以總價約新臺幣9,6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峰 」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6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及附表編號
7、8之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9日晚間9時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在臺南市○○區○○街○○號7樓之7租屋處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毒品及附表編號9之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之工具,而悉上情。
二、認定被告謝昀輝犯罪事實之證據名稱如下: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2月2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805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5年3月25日法醫毒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各1份。
㈣、查獲照片20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告於104年11月13日至本案查獲為止,係基於一持有毒品犯意,而繼續持有編號1至8毒品,其持有毒品行為,為繼續犯而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附表編號1至
8所示之物為列管之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非法持有第二、三級毒品,且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20公克,數量非低,應予非難。惟考量其在本案查獲前尚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良好,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持有毒品係為供己施用之目的、犯罪情節、及其於警詢中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養殖漁業、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分別驗出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7、8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曾盛裝第三級毒品,且均檢驗出第三級毒品反應,應認與其內第三級毒品難以析離,屬第三級毒品之一部,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表┌──┬────┬──────┬──────────┬──────────┐│編號│送鑑條碼│檢出毒品種類│外觀及重量│純質淨重│││││││├──┼────┼──────┼──────────┼──────────┤│1│01│愷他命(第三│白色結晶粉末│純度約76.16%││││級毒品)│檢驗前淨重24.844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8.9│││││檢驗後淨重24.807公克│21公克│├──┼────┼──────┼──────────┼──────────┤│2│02│愷他命(第三│白色結晶粉末│純度約79.14%││││級毒品)│檢驗前淨重2.191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1.73│││││檢驗後淨重2.163公克│4公克│├──┼────┼──────┼──────────┼──────────┤│3│03│愷他命(第三│白色結晶粉末│純度約79.94%││││級毒品)│檢驗前淨重3.858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3.08│││││檢驗後淨重3.829公克│4公克│├──┼────┼──────┼──────────┼──────────┤│4│04│愷他命(第三│白色結晶粉末│純度約75.85%││││級毒品)│檢驗前淨重0.472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0.35│││││檢驗後淨重0.453公克│8公克│├──┼────┼──────┼──────────┼──────────┤│5│07│愷他命(第三│白色結晶粉末│純度約81.28%││││級毒品)│檢驗前淨重7.525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6.11│││││檢驗後淨重7.492公克│6公克│├──┼────┼──────┼──────────┼──────────┤│6│08│ 芬納西泮 (第│粉橘色粉末│無││││三級毒品)│檢驗前淨重3.900公克││││││檢驗後淨重3.831公克││├──┼────┼──────┼──────────┼──────────┤│7│06│甲基卡西酮(│米白色粉末│無││││第二級毒品)│檢驗前淨重3.684公克││││││檢驗後淨重3.648公克││├──┼────┼──────┼──────────┼──────────┤│8│09│搖頭丸MDMA(│粉橘色圓形錠劑壹顆│無││││第二級毒品)│檢驗前淨重0.259公克││││││檢驗後淨重0.191公克││├──┼────┼──────┼──────────┼──────────┤│9│11│愷他命(第三│深色菸盒1個│無││├────┤級毒品)├──────────┤│││12││深色菸盒1個│││├────┤├──────────┤│││13││玻璃盤1個││└──┴────┴──────┴──────────┴──────────┘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