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智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智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智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
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12
821號函及所附之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