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原簡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瑀潔
陳月珊 共同選任辯護人彭首席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竹東簡易庭民國
104年8月11日所為之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95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異議,本院斟酌上開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因認上開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非供述證據部分,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與本院合議庭所認定者相同,俱無不當,應予維持。本件除證據部分刪除關於「被告陳瑀潔、陳月珊於警詢不利己之陳述」之記載外,餘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陳瑀潔上訴意旨略以:我承認犯罪,不應該判那麼重等語;被告陳月珊上訴意旨略以:我承認犯罪,覺得判太重等語;辯護意旨則略以:被告陳瑀潔主觀上合理懷疑告訴人 陳顏昱 與其當時男友 周萬喜 有所曖昧,非基於惡意貶損告訴人名譽;且告訴人不在本案LINE群組內,本案沒有構成散布;又被告陳月珊只是單純附和,原審量處刑度不符合比例原則等語。惟查,原審以被告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罪,並詳為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於法定刑內各量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核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量刑亦甚屬妥適,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公平原則均無違,自難認原審判決量處之刑度有何過重應予撤銷從輕改判之違誤。又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固有明文。惟查,被告2人於本件LINE群組中所指摘關於告訴人之文字,僅涉及告訴人個人私生活領域,純屬私德問題,難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自不能援引前揭規定阻卻其等誹謗行為之違法性;又告訴人是否在本案LINE群組內,與被告2人所為是否合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並無關聯,而本案LINE群組之成員既有16人,殊難認被告2人於該群組內張貼文字之行為無散布於眾之意圖,是辯護意旨上開所陳,均容有誤會。據此,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本案上訴之提起,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查被告陳月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被告陳月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等件在卷可憑,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
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瑀潔
陳月珊上列二人之選任辯護人彭首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3年度偵字第12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瑀潔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月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附表張貼內容「…我沒出手(第2行中段)…明『顯』人(第5行後段、第6行前段)…家門不幸『拉』(第11行後段)…」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我『還』沒出手…明『眼』人…家門不幸『啦』(第11行後段)…」,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陳瑀潔、陳月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罪。
2、接續犯:被告陳瑀潔、陳月珊接連多次散布毀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均係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均係出於同一誹謗告訴人名譽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陳瑀潔、陳月珊僅因懷疑告訴人陳顏昱與被告陳瑀潔之男友有曖昧關係,竟未思理性解決問題,而以散布貶損告訴人陳顏昱名譽之文字,行為應予非難,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被告二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情節、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何尚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2955號被告陳瑀潔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五峰鄉竹林村1鄰羅山4之7號居新竹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月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同上居同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彭首席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月珊、陳瑀潔為母女,於103年6月27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期間,在16人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哈利路亞得勝團」LINE群組中,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足生損害陳顏昱之名譽。
二、案經陳顏昱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犯罪證據:
(一)被告陳瑀潔、陳月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不利己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顏昱(原名顏 淑芬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三)哈利路亞得勝團LINE群組內容翻拍照片30張
二、核被告兩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檢察官洪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佳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被告│張貼內容│├───┼────────────────────────┤│陳月珊│「我會讓淑芬喬,吞掉她說說的話」、「不可能讓她亂│││來」、「她以為她贏」、「我沒出手」、「淑芬她小看│││我,要玩文字遊戲我奉陪,她絕再先,我也好好跟她說│││了認錯的地方 艾琳 認錯了,她就得寸進尺」、「淑芬那│││張嘴,很厲害會說自己做不到的那種人。有沒有,明顯│││人看就很清楚,信不信尤你」、「她,淑芬!會這樣,│││他也是身不尤己,不必怪誰,男朋友也不要他了,吉林│││也不要怪誰應為妳不清楚來攏去脈,我更不想談,和況│││是大姊的女兒」、「淑芬再再怎樣畢竟是大姐的女兒.│││..跟姐姐毫不相干,大姐也很辛苦很可憐了」、「怪│││那個男人把淑芬說的那麼難聽。家門不幸拉,還好沒結│││婚,結婚事情就不是這樣而已了」、「跟大姐無關她沒│││有錯,不要認為跟她有關係她已經很辛苦很可憐了。自│││己兒女。長大成人自己的行為理當要承受而不是一躲再│││躲」、「他男人跟她認識十年也為了這事離開她了」、│││「淑芬怎麼那麼爛」、「不管大姐的事她沒錯」、「大│││姐這兩天沒來電給我喔,不知道淑芬跟他說有的沒的。│││淑芬,在破壞我跟姐姐的姐妹情」、「我聽阿姨說話就│││有感覺到啦,不會冤枉淑芬」、│├───┼────────────────────────┤│陳瑀潔│「說真的沒有她我很難逃出他的魔掌心」、「是她自己│││在山上根本就是變不一樣的人」、「她是怎樣的人大家│││最後會知道你不知道有沒有就不要亂講也許阿姨忙,越│││講人的不是別人只會覺得,呃」、「是他們污辱我兩個│││在山上亂搞」、「太丟臉了」、「因為淑芬也跟我媽要│││過我男朋友的電話,那就成全他們貝」、「下次有見面│││的話問他們兩個結婚了嗎,沒錯兩個很會演」、「之前│││還沒承認的時後他打去罵淑芬賤女人幹嘛勾引我淑芬竟│││然沒罵他也沒打回來真的是很會演」、「淑芬就別怪她│││吧換個想法想如果沒有她跟他的事情我今天沒辦法逃離│││他的魔掌」、「他們這樣對我,後來我成全他們也叫積│││善嗎?」、「我又不是告他們通姦」、「他跟淑芬亂搞│││還打我,我要把他對我們陳家的污辱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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