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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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182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曾坤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坤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1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並按延滯期數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因其他債務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