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