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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