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0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1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