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正確相對人姓名。
四、表明本票號碼:CH502955之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