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淑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肇木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系爭房地買受價格計算,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貳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純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