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羿竹 (原名: 陳宥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抵充之時序有無錯誤(依帳單所載,債務人2006/10/03繳款新臺幣100,000元,則貴公司抵充帳單日期2006/10/25之利息2,501元、帳單日期2006/11/26之利息2,668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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