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046號債權人安荷國際有限公司債務人屏東縣政府演藝廳工務處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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