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86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林怡利 債務人黃金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