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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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於立堂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23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1635號、47456號、第39745號、第48214號、112年度偵字第3985號、第4689號、第5941號、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111年審金訴字第1286號案件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於立堂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本院合議庭於112年5月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被告在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犯罪,本院認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刑事查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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