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75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76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7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建鋐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9、323、516、659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831、9064、9220、9512、9788、10581、10825、11051、11118、11437、11601、11873、11877、12060、12520、12521、12861、12993、13391、13466、13937、13949、110年度偵字第440、577、1569、3184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905號、111年度偵字第1295、47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7、19、21、23、25、27、
28、30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洪建鋐犯 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刑。
其餘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洪建鋐於民國108年9、10月間,加入由 吳承恩 、 陳瑋廷 、 高褕傑 、 林維信 等人所組成之「富貴鳥洗錢集團」(洪建鋐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而與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洪建鋐名義租用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0「市政文華社區」,作為「富貴鳥洗錢集團」洗錢工作之據點,由吳承恩提供資金,陳瑋廷負責對帳及交收現金,洪建鋐負責提領款項、查核帳目金額,高褕傑負責轉帳及製作報表,且由洪建鋐於108年9月26日申請設立谷蒼企業社,復於同年10月16日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化分行(下稱合作金庫彰化分行)開立戶名為谷蒼企業社(負責人洪建鋐)、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並以谷蒼企業社名義與①匯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匯富公司)、②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鼎泰公司)、③ 立誠 電腦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立誠公司)訂立合作契約,取得①匯富公司所申請、綁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帳戶之虛擬帳戶(銀行代碼012,對應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②鼎泰公司所申請、綁定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虛擬帳戶(銀行代碼812,對應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③立誠公司所申請、綁定7-11超商之ibon虛擬帳戶(對應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作為供被害人匯款以掩飾、隱匿本案詐欺集團不法所得之用。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①匯款至匯富公司所申請綁定富邦銀行帳戶之虛擬帳戶,或②匯款至鼎泰公司所申請綁定台新銀行帳戶之虛擬帳戶,或③至7-11超商繳款至立誠公司所申請之ibon虛擬帳戶(各該被害人匯款或至超商繳款情形,詳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載),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即依約將款項轉匯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由洪建鋐前往提領後交付陳瑋廷,陳瑋廷再將款項交付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案經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告訴人提出告訴,以及①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報告,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檢察官所提出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匯富公司函文、附表二之一「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函文,均係被告洪建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經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查:
⒈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匯富公司函文,係匯
富公司事後於警方追查金流時針對個案所作成之文書,並非匯富公司於通常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不具有例行性之特徵,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定具特別可信性之業務上文書或同條第3款所定其他特信性文書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應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⒉附表二之一「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鼎泰公司、立誠
公司函文,係由相關共犯在未查證真實交易紀錄之情形下,為應付及欺瞞警方而虛偽製作(詳如後述貳、無罪部分之理由四㈠⒈及⒉所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第2款傳聞證據之例外規定,亦不具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除前開㈠⒈及⒉部分外,其餘均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原審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㈢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雖承認有於108年9月26日設立谷蒼企業社,並於同年10月16日開立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而以谷蒼企業社名義與匯富公司、立誠公司、鼎泰公司訂立合作契約,及其有將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提供陳瑋廷使用,且有依陳瑋廷指示持提款卡提款及臨櫃提領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內之款項,並與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均有加入通訊軟體之「富貴鳥」群組,其以暱稱「 木林 」在群組發言,其他成員稱呼其為「五本」等事實。但否認有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辯稱如下:①於109年6月30日警詢時稱:我在網路上架設「優寶」網站平台販賣Gash遊戲點數,網址我不記得了,該網站被移除,我有跟立誠簽立收付條約,以便客戶可以繳款方便等語(警6937卷第9頁);②於109年8月31日偵訊時稱:谷蒼企業社是 劉侑杰 要我成立,谷蒼企業社在合庫申辦的帳戶也是劉侑杰要我去申辦,谷蒼企業社出資是我跟父親借錢的,成立後公司大小章就放在陳瑋廷處,陳瑋廷跟我說帳戶內的錢是網拍的錢等語(原審訴259卷二第104頁);③於109年11月5日偵訊時改稱:我成立谷蒼企業社原本是想賣東西,有借給陳瑋廷使用、我自己也有使用,我有收到每個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的報酬等語(原審訴259卷二第109至110頁);④於110年2月20日警詢時又改稱:谷蒼企業社是我成立、平常都是我在使用,經營網路生意點數,企業社是我獨資,但都是陳瑋廷在操作等語(偵8831卷三第55至58頁);⑤於110年12月13日偵訊時又改稱:谷蒼企業社一開始是我自己要辦的,本來想在網路賣東西如藝品,但之後就沒有做,我創辦隔1、2個多月借給陳瑋廷用,陳瑋廷借帳戶說在做網拍,是做精品類與網路線上遊戲買賣等語(偵8831卷三第67至70頁);⑥於112年5月4日原審準備程序中辯稱:我成立谷蒼企業社是要去臺中發展,去跟陳瑋廷一起做賣名牌包、精品的網拍事業等語(原審訴259卷一第206至207頁);⑦於113年3月15日原審審理時又改稱:陳瑋廷拿錢給我設立谷蒼企業社,我當負責人作為人頭,陳瑋廷說要做網拍跟買賣點數,後來警察找我時,陳瑋廷才跟我說他拿來賭博,但都沒有拿來詐欺,我雖然有加入「富貴鳥」群組,但我幾乎不會看,我只有確認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裡的金額等語(原審訴259卷四第78至85頁);⑧於本院審理時辯稱:
我沒有詐欺、洗錢的犯罪意圖和行為,沒有證據證明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的錢確實是進到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其餘辯解同我在地院所述等語。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①本案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所製作提供給警方之函文不具證據能力,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害人受詐騙之款項確實進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而無從證明被告與被害人遭詐騙部分有所關聯;②被告當時跟陳瑋廷住在一起,因為相信陳瑋廷才將帳戶借給陳瑋廷使用,主觀上不知匯入之金錢為詐騙款項等語。經查:
㈠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因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
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方法詐騙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金額匯款至各該虛擬帳戶或至超商繳款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一、附表二之一「卷證出處」欄所示被害人筆錄及報案資料、富邦銀行函檢附匯富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附表一編號1、3、4、5)、台新銀行函檢附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附表二之一編號10、
13、16)可參,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正。又被告承認陳瑋廷有交付款項讓被告於108年9月26日設立谷蒼企業社,並於同年10月16日開立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而以谷蒼企業社名義與匯富公司、立誠公司、鼎泰公司訂立合作契約之事實,證人陳瑋廷並證稱:當初是我提議由被告出面申請谷蒼企業社,是吳承恩拿錢透過我拿給被告的等語(偵8831卷三第61頁),並有谷蒼企業社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原審訴259卷三第401頁)、合作金庫彰化分行109年7月8日合金彰化字第1090002531號函檢附谷蒼企業社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19至32頁)、谷蒼企業社與匯富公司簽訂之網路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偵8831卷二第459至460頁)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雖否認匯富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虛擬帳戶之款項、
鼎泰公司、立誠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二之一所示虛擬帳戶之款項,有流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然依卷附合作金庫彰化分行檢送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3至27頁)可知: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匯富公司虛擬帳戶之時間,係在108年12月23日至109年1月23日,而於各該被害人匯款後,匯富公司分別於108年12月24日匯款28萬8112元、108年12月25日匯款73萬1501元、108年12月26日匯款9萬5202元、108年12月27日匯款14萬8722元、108年12月30日匯款27萬52元、108年12月31日匯款43萬4456元、109年1月2日匯款54萬9527元、109年1月3日匯款20萬4742元、109年1月6日匯款47萬2067元、109年1月7日匯款6萬6904元、109年1月8日匯款11萬4137元、109年1月9日匯款10萬5302元、109年1月10日匯款30萬6022元、109年1月13日匯款28萬2262元、109年1月14日匯款25萬7387元、109年1月15日匯款67萬9999元、109年1月16日匯款73萬3512元、109年1月17日匯款95萬5277元、109年1月20日匯款128萬7713元、109年1月21日匯款144萬207元、109年1月22日匯款112萬6223元、109年1月30日匯款84萬1569元、109年2月3日匯款173萬5495元、109年2月4日匯款3萬8822元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②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之時間,係在108年12月10日至109年3月28日,而於各該被害人匯款後,鼎泰公司分別於108年12月19日匯款226萬5955元、57萬2970元、108年12月27日匯款353萬4385元、109年1月2日匯款204萬1965元、109年1月17日匯款70萬508元、109年1月21日匯款1170元、109年1月30日匯款120萬3869元、109年2月6日匯款45萬7970元、109年2月7日匯款29萬4754元、109年2月10日匯款20萬4470元、109年2月12日匯款165萬4902元、109年2月19日匯款258萬873元、109年2月21日匯款16萬5660元、109年2月24日匯款274萬9560元、109年3月2日匯款65萬9850元、109年3月20日匯款300萬元、109年3月30日匯款15萬元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③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立誠公司虛擬帳戶之時間,係在108年12月14日至109年3月3日,而於各該被害人匯款後,立誠公司分別於109年1月10日匯款172萬2097元、109年1月22日匯款166萬718元、109年2月3日匯款113萬5703元、109年3月6日匯款178萬5435元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經核匯富公司上開匯款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時序,均係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匯富公司虛擬帳戶之後,鼎泰公司、立誠公司上開匯款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時序,均係在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鼎泰公司、立誠公司虛擬帳戶之後,且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匯款給谷蒼企業社之金額,均大於各該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虛擬帳戶之金額,而被告對於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何以有如此頻繁來自於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之大額款項入帳,始終未能提出任何釋明資料,應可合理論斷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入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虛擬帳戶之款項,確已由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依約轉匯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無訛。又被告於原審自承:我當初設立谷蒼企業社是給陳瑋廷用,然後幫他領錢,我會依陳瑋廷指示去領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裡面的錢,領出後都交給陳瑋廷,會用提款卡領錢,也用臨櫃提款等語(原審訴259卷四第86至88頁),核與證人陳瑋廷於警詢時所稱:如果需要提領贓款,我會請被告代為出面提領等語(偵8831卷三第62頁)相符,且觀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金流,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上開匯款入帳後,即遭被告提領,除持提款卡提領外,臨櫃提領之金錢均高達數十、數百萬元,甚至連過年期間銀行未營業,被告也持提款卡不斷提領金錢。則於匯富公司、鼎泰公司、立誠公司將附表一、附表二之一被害人所匯款項轉匯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後,係由被告前往提領後交付陳瑋廷,陳瑋廷再將款項交付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除以其名義租用「市政文華社區」、設立谷蒼企業社及
申辦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外,被告在「富貴鳥集團」內之分工狀況,亦經被告自承:我負責提領款項後交給陳瑋廷,另外操作電腦,有人會使用通訊軟體skype傳訊息給我,內容會有金額及銀行帳戶, 高振佑 (即高褕傑)會統計今天總金額,並比對skype内客戶要求我們打款的金額是否相符,我就會負責複驗這些金額是否正確,林維信最後會再驗收一次等語(原審訴259卷三第251頁)。再從陳瑋廷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等案件(下稱臺中另案)扣案手機內通訊軟體之「富貴鳥」群組訊息顯示:109年4月29日, 布加迪 (即陳瑋廷)詢問「代收報表好了沒」,「 拉倫麥 」回應「我做等下會好3點前」,「客服富貴鳥」表示「代收做好了記得複查」,「布加迪」再詢問「複查了嗎」,「木林」(即被告)表示「還沒馬上」,「客服富貴鳥」再回應「檢查好了」,即有訊息顯示「上班有上班樣子不要回房間幹嘛的」,「客服富貴鳥」則回應「收」;5月1日訊息顯示「都好了沒」,「客服富貴鳥」表示處理中,「布加迪」再表示「上週總利給我、講真的你代付這報表處理3個多小時怎處理的、我只要當天出款金額不掛手續費的、做上週總利給我越快越好」、「客服富貴鳥」回應「恩」;5月9日訊息顯示「叫 阿信 起來交收」,「木林」表示「好」,「客服富貴鳥」則表示「哪一間」;5月16日,「木林」表示「你下次遲到你要說原因馬、害我誤會你了」,訊息顯示「信今天先休息、五本(即被告)帶一下」;5月18日,「客服富貴鳥」先表示「不好意思第一次做表示我的疏忽」,嗣後可見「五本,你怎敢講自己第一次做…你做金流那麼久了」、「一直都是高振佑半夜做完五本複驗下午阿信最後複驗、只會出款很可憐欸、出款也出的2266、報表也都沒上…講話不要都啞巴…永遠沒回客人都是在廁所,不然就是在弄啥弄啥的真的都很剛好、錢我也都沒真的扣過啊你們好像都沒當一回事…」;5月21日訊息顯示「明天找下商辦,之後一去辦公室,市政文華當成住家,我房間看誰要去睡,房租一樣算我的份,還有哥那1萬不動」;6月3日「木林」表示「等等上班檢查代收」,「布加迪」表示「誰有賣網路的窗口,幫高振佑買一下」…「拉倫麥」詢問「月份總利有人不會的嗎」,「布加迪」表示「你們做一個月份總利報表出來、然後傳上這群組」,「拉倫麥」回應「今天做5月總利上傳群組」;6月11日訊息顯示「有誰還不會對台帳的」,「木林」標註@ZZYY6789表示「早點回來休息」,訊息顯示「今天代付都說內部整合,預計傍晚晚上開始」,「木林」表示「好」;6月15日,「布加迪」表示「代收的報表待會先做好給我」,訊息即顯示「有人嗎、沒人掌機是嗎、阿信今天4點遲到一分鐘扣1000」等語(原審訴259卷三第262至284頁)。且經證人高褕傑於臺中另案審理時證稱:其於108年8月間就與陳瑋廷、吳承恩在臺中市○區○○○路地點從事轉帳之洗錢工作,於108年10月為警遭查獲後,轉至被告所承租之市政文華社區繼續從事轉帳、作帳,並製作待收、待入總表工作,被告與林維信與其工作內容相同,由被告負責早班、林維信負責下午班、高褕傑負責晚班等語(原審訴259卷二第516至519頁)。而證人高褕傑之證述內容,與臺中另案手機群組內之訊息內容相符,可徵被告與陳瑋廷、林維信、高褕傑有建立明確分工制度,還有分配上班時間,並有以獎金或扣薪作為獎罰制度之事實。由上開事實可知,被告及其他共犯間彼此熟悉負責事務,被告也在群組中積極參與討論,也明確知悉富貴鳥洗錢集團交收款項係以迂迴之轉匯、轉交現金方式,也知悉其所經手之款項內,有大筆圈存款項,顯然對其所經手款項涉及詐欺及洗錢等不法情事,知之甚明。故被告辯稱:我雖然有加入「富貴鳥」群組,但我幾乎不會看,我只有確認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裡的金額等語,與事實完全不符,所辯顯不可採。
㈣而除上開工作分工外,被告並與共犯陳瑋廷討論如何滅證,
此從共犯陳瑋廷臺中另案遭扣案手機與「木林」(即被告)對話紀錄顯示(原審訴259卷二第521頁):「木林」表示「你順便跟哥說,我現在刑事組接手在調查了,彰化的很關心我這件,因為很多全台灣都有都在我這,我最近現在很辣」、「所以最近工作什麼的絕對要清空,或看怎樣,這被查到任何怎樣的我絕對沒救」、「然後你今早跟我說那個方式,完全行不通」,被告陳瑋廷則回應「你手機換一換」、「微信啥都換」、「你手機公私一定要分明」、「模擬下你自己被抓,機關打開你手機了,看到那些東西是你解釋不出來的」等語。故被告雖辯稱:我是遭陳瑋廷騙了,我當下不知情陳瑋廷是拿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去詐欺及洗錢,我被警察問後,回來問陳瑋廷他才說是賭博等語,然如被告於警詢前均不知悉陳瑋廷有不法情事,何須與陳瑋廷討論清空手機或解釋手機內容,足見被告自始明知自己及陳瑋廷行為涉及不法,始須更換手機、微信、模擬手機內容遭查獲之應對方式,以便於警詢時虛應警方。
㈤辯護人雖主張證人即匯富公司負責人 盧威龍 於原審之證詞有
違經驗法則,顯不可採(本院金上訴761卷一第198至206頁);並聲請本院傳喚匯富公司會計人員到庭,說明當時以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函文回覆警方之相關依據(本院金上訴761卷一第195頁)。惟本判決並未引用盧威龍於原審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即毋庸就其證詞是否真實可採予以論述;又附表一「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匯富公司函文,業經本院認定無證據能力,自無須傳喚匯富公司會計人員到庭說明當時函覆之依據。以上併此指明。
㈥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一部撤銷改判、一部駁回上訴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固於113年7月31日制定
公布,除部分條文外,於同年8月2日施行,然依其增訂之規定(如同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罪、第44條第1項、第2項複合型詐欺罪、第46條、第47條自首、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等規定),就被告本件否認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不論依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均不生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非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部分
條文外,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於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於本案各次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其所犯洗錢罪之法定刑由「7年以下(2月以上)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而為比較,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且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既係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且不生輕罪封鎖作用,則前述洗錢防制法之修正,尚不影響判決結果,是原判決未及為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不構成撤銷改判之原因,附此敘明)。被告與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林維信及參與各次犯行之其他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所屬詐欺集團係利用不知情之匯富公司代為收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詐欺款項再轉匯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為間接正犯。被告就附表一、附表二之一所犯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㈢撤銷改判部分:
⒈原判決就其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7、19、21、23、25、27
、28、30部分(即本判決附表二之一)未詳細勾稽卷證,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二編號1至3、5至17、19、21、23、25、27、28、30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並無另犯他案經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本院金上訴761卷一第87至11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認素行尚佳,本案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手段參與實施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造成附表二之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且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犯罪所生損害非輕,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全未賠償任何被害人之損失,欠缺具體悔過表現,考量各該被害人受詐騙金額多寡,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每月免付3萬元租金之利益(詳後述沒收部分),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未婚,無子女,目前在自家工廠工作,每月收入約4萬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並非家境優渥資力豐厚之人,其因本案犯行所得利益非鉅,就所犯附表二之一各罪分別論處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有期徒刑,已可充分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毋庸再併科想像競合犯輕罪(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以免過度評價。
又依卷內前案紀錄表所載,被告臺中另案所犯177罪業經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98號案件審理中,本院認為宜待被告所犯各罪均判決確定後,於執行時再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妥適保障被告權益,並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故本院就本案撤銷改判部分與後述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⒉沒收部分:
①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經被告於原審自稱為:無須繳納每月3萬
元房租之利益等語,而此部分犯罪所得,業經臺中另案宣告沒收(臺中另案判決書見原審訴259卷三第110至111頁部分),故本案不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②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刑法第11條明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除上述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所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特別規定外,其餘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等沒收相關規定,於本案亦有其適用。查本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洗錢之財物,雖未經被告實際合法發還各該被害人,然本院考量被告是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提供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等方式犯洗錢罪,並非居於犯罪主導地位,且犯罪所得業經臺中另案判決宣告沒收,本案若對其宣告沒收洗錢財物,尚屬過苛,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以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政府並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富貴鳥集團,先成立谷蒼企業社,並申請帳戶作為本件收取詐欺贓款及洗錢之工具,且除提供帳戶外,尚從事提領款項、查核帳目金額之分工,又不思己身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社會治安,否認有為本案犯行,且無任何向被害人道歉及賠償之意思,犯後態度惡劣,參以被告於集團中分工之角色、參與情節及時間長短、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暨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個人、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就沒收部分敘明: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經被告於原審自稱為:無須繳納每月3萬元房租之利益等語,而此部分犯罪所得,業經臺中另案宣告沒收,故本案不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經核原判決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罪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有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且原判決就上開部分科刑時審酌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各罪刑度皆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至原判決就上開各罪未宣告併科想像競合犯輕罪(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部分,衡情應係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使然,本院認其量刑已充分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且未悖於罪刑相當原則,應予維持;另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認定亦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執詞否認此部分犯行,所為辯解並無可採,業據本院說明如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08年10月間,加入由吳承恩、陳瑋廷、高褕傑及林維信等人所組成之「富貴鳥洗錢集團」,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被告名義租用位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0樓之0「市政文華社區」作為「富貴鳥洗錢集團」洗錢工作之據點,以便於收受及交付詐欺不法所得,被告於108年9月26日設立谷蒼企業社,復於同年10月16日在合作金庫彰化分行開立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並將其以谷蒼企業社名義向立誠公司所申辦如附表二之二所示虛擬帳號(對應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向鼎泰公司所申辦台新銀行如附表二之二所示虛擬帳戶(銀行代碼812,對應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作為供詐欺被害人匯款以隱匿掩飾詐欺集團成員之詐欺不法所得之用。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之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之二所示被害人後,被害人將如附表二之二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二之二所示銀行虛擬帳戶或以附表二之二所示便利超商繳費代碼繳款後,款項即轉匯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因認被告就附表二之二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之二部分涉犯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嫌,係以被告於偵訊時之供述(坦承申請設立谷蒼企業社、開立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並將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予陳瑋廷使用,但陳瑋廷無法臨櫃提款,故大額提款是被告親自去臨櫃提款後轉交給陳瑋廷等事實)、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谷蒼企業社」查詢結果、合作金庫彰化分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綜合申請書、綜合印鑑卡(證明被告於108年9月26日申設谷蒼企業社及於108年10月16日申設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事實),以及附表二之二「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被告雖承認有於108年9月26日設立谷蒼企業社,並於同年10月16日開立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而以谷蒼企業社名義與立誠公司、鼎泰公司訂立合作契約之事實,但否認有附表二之二所示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辯稱:我沒有詐欺、洗錢的犯罪意圖和行為,沒有證據證明附表二之二所示被害人的錢確實是進到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等語。
四、經查:㈠檢察官所提出附表二之二「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函文,均無證據能力:
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載明:
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然查:⒈臺中另案被告 陳鴻國 (立誠公司負責人、鼎泰公司股東)、陳
冠君(鼎泰公司負責人)成立不法洗錢之犯罪組織,即設立立誠公司、鼎泰公司作為洗錢平台,而與旗下成員 張哲語 、 申傳崴 、 王勝輝 等人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罪事實,業經臺中另案判處陳鴻國、 陳冠君 、張哲語、申傳崴、王勝輝等人罪刑(見臺中另案判決書,原審訴259卷三第5至163頁、卷四第105至340頁),故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從事業務之人員,為本案共犯之一,其等製作附表二之二「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函文時,已可預見該文書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使用,已有虛偽製作之動機存在。
⒉而依臺中另案卷內證據顯示,陳鴻國曾向張哲語、王勝輝告
知或指示要製作假的函文騙警方,此觀:①張哲語於臺中另案109年11月5日偵訊時陳稱:警察或地檢署函文會傳給王勝輝,王勝輝製作好函文會交給我們蓋鼎泰公司的章,我再把蓋好章的函文還給王勝輝,陳鴻國大多數都在鼎泰公司那邊,所以他一定會知道這件事;鼎泰問題專區的紙飛機群組對話中,王勝輝tag陳冠君、陳鴻國,陳鴻國稱「主要是二筆黑金2.5%交待不出商戶」,指有二筆款項我們收取的手續費是2.5%找不到公司戶可以回覆,在討論要找一個假的商戶騙警方;王勝輝是負責做假公文的人等語(原審訴259卷二第81至85頁)。②王勝輝於臺中另案109年11月5日警詢時陳稱:被害人去報案,警方會來調閱虛擬帳號,我從所屬的商號裡面隨便挑一間公司發文出去給警方,以台號3%來說產生的商戶號,我會從中挑選谷蒼企業社或金享資訊或雄維資訊公司來函覆警方所對應的公司;我的確在老闆陳鴻國的指示下有回復不實的資料給警方過;公司請我函覆警方公文的規則,就是經查詢後過濾符合邏輯的公司後,再從中挑選適合的公司回覆,至於該公司是否實際就是對應這筆被害人虛擬帳戶金流所對應的商戶,不是我在管的事情等語(原審訴259卷二第87至91頁)。可見附表二之二「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函文,係由相關共犯在未查證真實交易紀錄之情形下,為應付及欺瞞警方而虛偽製作。
⒊此外,附表二之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繳)款之時間,除編
號4部分外,均係在109年3月7日至109年6月30日該段期間,而依卷內合作金庫彰化分行檢送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3至27頁)顯示:109年3月間,立誠公司僅於109年3月6日曾匯入178萬5435元;109年3月21日後,鼎泰公司亦僅於109年3月30日匯入1筆15萬元;109年3月31日後,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僅有5筆款項匯入,匯款人皆為 許家瑋 (經臺中另案認定為不知情之提供帳戶者),且無證據證明附表二之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繳)款項有流入許家瑋帳戶再轉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情形。從上開交易明細可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於109年3月6日後即無立誠公司之匯款;於109年3月30日雖有鼎泰公司之匯款15萬元(經本院認定該筆匯款與前述壹、有罪部分之附表二之一編號30之詐欺贓款有關),然附表二之二編號32之被害人 王英任 ,於109年3月26日至30日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虛擬帳戶之金額,合計為30萬元,已超過鼎泰公司於該期間後所匯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15萬元,自難認該筆15萬元之匯款與附表二之二編號32之詐欺贓款有關;於109年3月31日後,則無任何立誠公司、鼎泰公司之匯款。是依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於109年3月7日至109年6月30日該段期間,並未得見附表二之二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繳)款項有流入該帳戶之情形;惟附表二之二「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函文,卻記載各該被害人所匯(繳)款之虛擬帳戶或繳費代碼,均係由鼎泰公司、立誠公司提供給谷蒼企業社作使用等情,此顯與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不符,該等函文內容自無可採信。
⒋綜合上述理由,本院認定檢察官所提出附表二之二「卷證出
處」欄【】括弧內所示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函文,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項第2款傳聞證據之例外規定,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㈡檢察官就附表二之二之起訴事實係認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以附表二之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之二所示被害人後,被害人將如附表二之二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二之二所示銀行虛擬帳戶或以附表二之二所示便利超商繳費代碼繳款後,款項即轉匯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惟查:
⒈上開起訴事實中,關於附表二之二編號4部分,卷內除被害人
曹宗倫 之警詢筆錄外,別無任何報案資料及繳款單據,可資證明曹宗倫於警詢時所述遭投資詐騙而至超商以ibon繳款共計100萬元等情為真實,且立誠公司相關函文業經本院認定為共犯虛偽製作而無證據能力,此部分被訴事實即不得令被告擔負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責。
⒉上開起訴事實中,關於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即除編號4外,
下同)所示被害人因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之二所示方法詐騙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附表二之二所示金額匯款至各該虛擬帳戶或至超商繳款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二之二「卷證出處」欄所示被害人筆錄及報案資料、台新銀行函檢附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附表二之二編號37、59)可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為真正。惟關於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繳)款後,「款項即轉匯至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事實,檢察官所提出附表二之二「卷證出處」欄【】括弧內所示立誠公司、鼎泰公司函文,雖記載該等被害人所匯(繳)款之虛擬帳戶或繳費代碼,均係由鼎泰公司、立誠公司提供給谷蒼企業社作使用等情,但該等函文為共犯虛偽製作、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無證據能力,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已如前述。又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騙匯(繳)款之時間,係在109年3月7日至109年6月30日,而依卷內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可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於109年3月6日後即無立誠公司之匯款;於109年3月30日雖有鼎泰公司之匯款15萬元,然附表二之二編號32之被害人王英任,於109年3月26日至30日匯入詐欺集團所指定虛擬帳戶之金額,合計為30萬元,已超過鼎泰公司於該期間後所匯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15萬元,自難認該筆15萬元之匯款與附表二之二編號32之詐欺贓款有關;於109年3月31日後,則無任何立誠公司、鼎泰公司之匯款,以上情形亦見前述;另就附表二之二編號56之比菲卡有限公司(下稱比菲卡公司)函文部分,雖記載比菲卡公司已將附表二之二編號56之被害人 葉咨萱 於109年5月2日所匯款項1000元,匯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等情,但經比對卷內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於109年5月2日及其後並無比菲卡公司之匯款,上開比菲卡公司函文內容核與客觀卷證不符,應不具證明力。是依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之交易明細,全未得見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所匯(繳)款項有流入該帳戶之情形,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確已輾轉匯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內,即無積極證據證明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所示被害人遭詐欺匯(繳)款係與被告有關,難認被告有參與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之詐欺及洗錢行為。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舉前揭證據,雖可認定被告有開立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但無法證明附表二之二編號4之被害人有遭詐騙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情形,至於附表二之二其餘編號之被害人雖有遭詐騙而依指示匯款或至超商繳款情形,但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被害人所匯(繳)款項確有流入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原審因此以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諭知被告就附表二之二被訴部分無罪之判決。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之理由,且無違於證據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應諭知被告就附表二之二被訴部分有罪之判決,並不足採,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提起上訴,檢察官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附表二之二部分,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外,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第一審判決有罪,本院維持原判):編號起訴書附表編號詐騙方法告訴人匯款情形卷證出處罪名及宣告刑(均維持原判)告訴人時間虛擬帳戶金額1編號8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哲智 聯絡,向其推銷投資博弈,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23日21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林哲智警詢筆錄(偵9220卷第247至249頁)②林哲智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明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通報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翻拍畫面(偵9220卷第259至285頁)③富邦銀行109年3月26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365號函檢附匯富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9220卷第253至257頁)④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3至24頁)【另: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函(偵9220卷第251頁)無證據能力】【上訴駁回】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林哲智109年1月4日14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2萬5000元109年1月4日14時14分000-000000000000002萬5000元109年1月17日19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1月20日21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8萬3000元109年1月23日21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1月23日21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2編號14詐騙集團以LINE與 劉士傑 聯絡,佯稱按指示操作匯款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27日14時5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①劉士傑警詢筆錄(偵9512卷一第187至188頁)②劉士傑報案資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資料翻拍畫面(偵9512卷一第191至213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3頁)【另:匯富公司109年4月23日匯字第0109042301號函(偵9512卷一第189頁)無證據能力】【上訴駁回】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劉士傑108年12月27日14時17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3編號1詐騙集團以LINE與 陳桂紋 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1月11日18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陳桂紋警詢筆錄(偵8831卷一第31至33頁)②陳桂紋報案資料:查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結果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8831卷一第49至79頁)③富邦銀行109年2月20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40號函、109年3月1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056號函檢附匯富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8831卷一第37至41、43至47頁)④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4頁)【另:匯富公司109年3月10日匯字第0109031001號函(偵8831卷一第35頁)無證據能力】【上訴駁回】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陳桂紋109年1月11日18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1萬7000元109年1月11日18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1萬2000元109年1月11日21時45分000-000000000000002萬1600元109年1月12日20時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1月12日21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1月20日10時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4編號2詐騙集團以LINE與 潘麗月 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1月16日12時12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①潘麗月警詢筆錄(偵8831卷一第83至85頁)②潘麗月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螯察局蘆溯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結果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偵8831卷一第107至141頁)③富邦銀行109年2月20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0739號函、109年3月11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056號函檢附匯富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8831卷一第89至93、43至47頁)④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4頁)【另:匯富公司109年3月10日匯字第0109031001號函(偵8831卷一第35頁)無證據能力】【上訴駁回】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潘麗月109年1月17日12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1月18日8時48分000-000000000000002萬5000元5編號76詐騙集團以LINE與 簡士軒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博弈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1月16日000-000000000000004萬15元①簡士軒警詢筆錄(他6407卷第16至17頁)②簡士軒報案資料:彰化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他6407卷第23至32頁)③富邦銀行109年8月4日北富銀企作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匯富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他6407卷第33至36頁)④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4頁)【另:匯富公司109年9月16日匯字第0109091601號函(他6407卷第40頁)無證據能力】【上訴駁回】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簡士軒109年1月16日000-000000000000004萬15元附表二之一(第一審判決無罪,本院撤銷改判有罪):編號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詐騙方法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或至超商繳款情形卷證出處罪名及宣告刑告訴人/被害人時間虛擬帳戶/ibon繳費代碼金額1起訴書編號12詐騙集團以twitter與 林振毅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博弈事業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8年12月10日15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林振毅警詢筆錄(偵9512卷一第123至125頁)②林振毅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轉帳交易結果、貼文截圖、LINE對話截圖(偵9512卷一第129至138、143至145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3頁)【另:鼎泰公司109年3月16日鼎商字第20200316002號函(偵9512卷一第127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告訴人林振毅2起訴書編號43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陳子明 聯絡,佯稱投資「二元期權」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8年12月14日20時1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陳子明警詢、偵訊筆錄(警6937卷第15至23頁、偵15970卷第17至18頁)②陳子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對話截圖(警6937卷第27、65至77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3頁)【另:立誠公司109年4月26日立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警6937卷第51至53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陳子明108年12月15日17時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8年12月15日23時1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8年12月16日21時3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8年12月17日19時3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3起訴書編號26詐騙集團以LINE與 戴子皓 聯絡,推銷其使用「HIGHINVEST」網站,佯稱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8年(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2月14日20時32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200元①戴子皓警詢筆錄(偵10581卷一第173至174頁)②戴子皓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存摺內頁、對話截圖(偵10581卷一第201至225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3頁)【另:立誠公司109年4月15日立商字第20200415002號函(偵10581卷一第177至178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戴子皓108年12月22日17時4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8年12月22日17時4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8年12月22日17時4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5起訴書編號34詐騙集團以Facebook與 丁于玲 聯絡,佯稱按指示下注賽馬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1月23日21時4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①丁于玲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41至43頁)②丁于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偵11051卷第47至57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4頁)【另:立誠公司109年4月26日立商字第20200426003號函(偵11051卷第45至46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丁于玲109年1月23日21時4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1月23日21時5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1月24日15時4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1月24日15時4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1月24日15時4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1月28日12時2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1月28日12時5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1月28日12時5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1月28日12時4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1月28日12時4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1月28日12時4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6起訴書編號40詐騙集團以LINE與 廖禹潔 聯絡,佯稱使用「萬信投資」網站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9日22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廖禹潔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261至262頁)②廖禹潔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轉帳紀錄截圖、Instagram頁面及對話截圖、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身分證影本(偵11051卷第367至387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16日鼎商字第20200616003號函(偵11051卷第363至364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告訴人廖禹潔7起訴書編號51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林沂錡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博弈平台下注即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18日18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林沂錡警詢筆錄(偵11877卷一第101至107頁)②林沂錡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身分證影本、網路轉帳紀錄截圖、LINE對話截圖、數據權威會員資料頁面截圖、Instagram頁面及對話截圖(偵11877卷一第113、173至177、183至277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4月27日鼎商字第20200427003號函(偵11877卷一第109至110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告訴人林沂錡8起訴書編號80詐騙集團以LINE與 徐育喬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博弈網站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19日10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徐育喬警詢筆錄(偵440卷第311至312頁)②徐育喬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440卷第317至321、337至343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728005號函(偵440卷第313至314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告訴人徐育喬9起訴書編號23詐騙集團以LINE與 蔡嘉軒 聯絡,推銷其依LINE群組內之「老師」指示操作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20日000-000000000000003萬元①蔡嘉軒警詢筆錄(偵9788卷第353至357頁)②蔡嘉軒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9788卷第361至383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1日鼎商字第20200521007號函(偵9788卷第359至360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告訴人蔡嘉軒10起訴書編號13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陳怡臻 聯絡,佯稱在「博弈網站」按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26日9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①陳怡臻警詢筆錄(偵9512卷一第147至151頁)②陳怡臻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虛擬帳號匯款資料截圖、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截圖、博弈網站會員資料及網頁截圖、身分證影本(偵9512卷一第167至185頁)③台新銀行109年3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4020號函檢附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9512卷一第161至165頁)④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4日鼎商字第20200504005號函(偵9512卷一第153至155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陳怡臻109年2月26日9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2月26日9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1起訴書編號10詐騙集團以LINE與 呂嘉盈 聯絡,佯稱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2月27日18時許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6,000元①呂嘉盈警詢筆錄(偵9220卷第343至346頁)②呂嘉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截圖(偵9220卷第361至369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立誠公司109年5月19日立商字第20200519009號函(偵9220第347至355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被害人呂嘉盈109年2月28日18時4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2月28日21時3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1萬元12起訴書編號86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宜穎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2月29日20時58分000-000000000000001200元①林宜穎警詢筆錄(偵577卷第315至322頁)②林宜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對話截圖、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577卷第333至335、337至343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至26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12日鼎商字第202005120010號函(偵557卷第325至326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被害人林宜穎109年3月9日18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109年3月13日18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109年3月21日12時55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109年3月24日15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109年3月5日9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109年3月5日20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5日9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2萬5000元109年3月6日10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6日10時5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3500元109年3月7日14時8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109年3月7日14時5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109年3月7日1時5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3起訴書編號78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詠智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網站「BTCTRAD」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日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黃詠智警詢筆錄(偵13949卷第9至11頁)②黃詠智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個資檢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身分證影本、網路轉帳明細截圖、對話截圖(偵13949卷第13、15至45、49至53頁)③台新銀行109年3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5150號函檢附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13949卷第63頁)④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4月30日鼎商字第20200430005號函(偵13949卷第67至68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告訴人黃詠智14偵4776追加起訴書編號1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月間,使用Instagram刊登廣告,並以LINE與 黃千乘 聯繫,佯稱按指示下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3月2日15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黃千乘警詢筆錄(警9659卷第25至36頁)②黃千乘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警9659卷第69、77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立誠公司109年4月26日立商字第20200426002號函(警9659卷第107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告訴人黃千乘109年3月2日15時4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2000元109年3月2日15時4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元15起訴書編號7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黃振峰 聯絡,推銷其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進行投資並依指示下單,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3月3日18時36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黃振峰警詢筆錄(偵9220卷第155至157頁)②黃振峰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GF智能投資平台介面及網站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9220卷第169至187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立誠公司109年4月23日立商字第20200423001號函(偵9220第159至164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被害人黃振峰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6起訴書編號4詐騙集團以Facebook及LINE與 陳諺平 聯絡,佯稱使用「GTECH科技平台」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及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4日15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①陳諺平警詢筆錄(偵8831卷二第225至233頁)②陳諺平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收支查詢結果截圖、GTECH科技平台網頁及登入介面截圖、FB貼文截圖、對話截圖(偵8831卷二第245至251、337至339、353、361至427頁)③台新銀行109年4月30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08567號函檢附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8831卷二第243頁)④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12日鼎商字第20200512007號函(偵8831卷二第235至237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陳諺平17起訴書編號50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曾意婷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WEA」投資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4日23時29分000-000000000000005000元①曾意婷警詢筆錄(偵11877卷一第39至46頁)②曾意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明細、LINE對話截圖、WEA網站資訊截圖、身分證影本、匯款資料截圖(偵11877卷一第49至99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9月15日鼎商字第20200915015號函(偵11877卷一第47至48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曾意婷109年3月5日9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109年3月5日20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5日9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2萬5000元109年3月6日10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6日10時5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3500元109年3月7日14時8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109年3月7日14時5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109年3月7日1時5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7日1時54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9起訴書編號59詐騙集團以LINE與 簡池秋 聯絡,佯稱在「GF智能投資平台」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9日16時1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簡池秋警詢筆錄(偵12520卷第241至245頁)②簡池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截圖、對話截圖、GF智能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身分證影本(偵12520卷第249至275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11日鼎商字第20200611004號函(偵12520卷第247至248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告訴人簡池秋21起訴書編號85詐騙集團以LINE與 王心俞 聯絡,佯稱在「MiTrade數據權威」網站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12日16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王心俞警詢筆錄(偵577卷第203至209頁)②王心俞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身分證影本、轉帳紀錄截圖、MiTrade及CFD數據權威網站截圖、LINE群組頁面及對話截圖、貼文截圖(偵577卷第213至214、218至224、227至249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6日鼎商字第20200526013號函(偵557卷第211至212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告訴人王心俞23起訴書編號41詐騙集團以LINE與 楊尚霖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權證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13日17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7000元①楊尚霖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389至391頁)②楊尚霖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及街口支付頁面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1051卷第395至419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9日鼎商字第20200709003號函(偵11051卷第393至394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楊尚霖109年3月14日17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3日14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2000元109年3月16日13時2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13日16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109年3月14日17時41分000-000000000000007萬元25起訴書編號66詐騙集團以LINE與 蕭國良 聯絡,佯稱按指示跟單投資遊戲證券、快速權證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16日18時2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蕭國良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121至124頁)②蕭國良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轉帳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影本(偵12521卷第129至137、145、147至149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5至26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2日鼎商字第20200622008號函(偵12521卷第125至127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告訴人蕭國良109年3月16日20時47分000-000000000000004萬8000元27起訴書編號27詐騙集團以LINE與 戴家豪 聯絡,推銷其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佯稱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19日21時5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戴家豪警詢筆錄(偵10581卷二第3至5頁)②戴家豪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證明、對話截圖、IG貼文截圖、匯款資料截圖(偵10581卷二第11至25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6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6日鼎商字第20200506016號函(偵10581卷二第7至8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告訴人戴家豪28起訴書編號84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宜靜 聯絡,佯稱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0日17時12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林宜靜警詢筆錄(偵577卷第51至52頁)②林宜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身分證影本(偵577卷第53、67、79至83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6頁)【另:鼎泰公司109年11月02日鼎商字第20201102009號函(偵557卷第55至57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告訴人林宜靜30起訴書編號64詐騙集團以LINE與張 筱翎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VERTEX凡斯」網路賭博平台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3日19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 張筱翎 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67至71頁)②張筱翎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太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VERTEX凡斯」頁面截圖、交易紀錄截圖、身分證影本(偵12521卷第75至93頁)③谷蒼企業社合庫帳戶交易明細(偵11877卷一第26頁)【另:鼎泰公司109年4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428001號函(偵12521卷第73至74頁)無證據能力】【撤銷改判】洪建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告訴人張筱翎109年3月27日18時6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28日18時27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附表二之二(第一審判決無罪,本院維持原判):編號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詐騙方法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或至超商繳款情形卷證出處告訴人/被害人時間虛擬帳戶/ibon繳費代碼金額4起訴書編號90詐騙集團以LINE與曹宗倫聯絡,佯稱在「飛艇75S」網站上按指示投資手袋交易(二元期權)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8年12月21日14時51分起至同年月25日22時26分止透過ibon繳款(廠商名稱: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共計55筆共計100萬元①曹宗倫警詢筆錄(偵1569卷第29至41頁)【另:立誠公司109年7月17日立商字第20200717005號函(偵1569卷第43至47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曹宗倫18起訴書編號77詐騙集團以LINE與張 美玉 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3月7日11時12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 張美玉 警詢筆錄(偵13937卷第45至47頁)②張美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13937卷第49至51、55至56頁)【另:立誠公司109年8月5日立商字第20200805013號函(偵13937卷第13至15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張美玉20起訴書編號55詐騙集團以用LINE與 許臻怡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3月12日15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元①許臻怡警詢筆錄(偵11877卷二第267至271頁)②許臻怡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GF智能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11877卷二第285至295頁)【另:立誠公司109年6月16日立商字第20200616005號函(偵11877卷二第273至275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許臻怡109年3月12日15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2日15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22起訴書編號36詐騙集團以LINE與 陳柏豪 聯絡,佯稱使用「Teamway挺威」投資平台投資外幣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3月12日16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陳柏豪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161至163頁)②陳柏豪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統一超商代收專用繳款證明、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對話截圖、駕駛執照(偵11051卷第167至191頁)【另:立誠公司109年6月1日立商字第20200601004號函(偵11051卷第165至16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陳柏豪109年3月12日16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2日16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2日16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2日16時5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12日16時5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2日16時5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2日16時5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12日16時5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24編號17詐騙集團以LINE與 張景涵 聯絡,推銷其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15日10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張 恆嘉 律師警詢筆錄(偵9512卷二第105至107頁)②張景涵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截圖、對話截圖、貼文截圖(偵9512卷二第123至19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日鼎商字第20200602005號函(偵9512卷二第109至11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張景涵109年3月31日17時3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7日16時4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7日16時45分000-000000000000003萬2000元26起訴書編號83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郁雯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17日16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①黃郁雯警詢筆錄(偵440卷第569至572頁)②黃郁雯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截圖、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貼文截圖(偵440卷第583至585、589至608、610至639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1日鼎商字第20200701008號函(偵440卷第573至577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郁雯109年3月17日16時24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3月17日16時29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109年3月20日20時44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3月20日20時45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20日21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4月1日16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日16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29偵12905追加起訴書編號1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間以LINE與 張志輝 聯繫,佯稱按指示投資一定金額即可翻倍獲利云云,致張志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0日21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①張志輝警詢筆錄(偵12905卷一第183至189頁)②張志輝報案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玉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TM交易明細、確認轉帳交易資訊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存摺內頁(偵12905卷一第199至201、223至24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6日鼎商字第20200506007號函(偵12905卷一第215至21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張志輝109年3月20日21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3月21日19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3月21日19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3月31日22時6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1日20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31起訴書編號54詐騙集團以LINE與張 育卿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GSS遊戲平台」網站下注「賽馬」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3日21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 張育卿 警詢筆錄(偵11877卷二第91至93頁)②張育卿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偵11877卷二第101至127、131至133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714003號函(偵11877卷二第97至99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張育卿109年3月25日21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25日22時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26日21時1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26日21時2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28日23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3月30日22時4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30日22時5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30日22時7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31日12時12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3月31日12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4月1日22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4月1日22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32起訴書編號81詐騙集團以LINE與王英任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博弈網站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3月26日12時5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王英任警詢筆錄(偵440卷第399至404頁)②王英任報案資料:內政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Instagram頁面截圖、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轉帳紀錄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偵440卷第407至443、447至453、457至473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6日鼎商字第20200706003號函(偵440卷第405至406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王英任(原名: 王重淇 )109年3月30日18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26日15時9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3月26日15時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30日18時5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30日19時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30日19時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3月26日16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2萬9000元33起訴書編號82詐騙集團以LINE與 施松泯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WEA投資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3月27日16時5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①施松泯警詢筆錄(偵440卷第531至534頁)②施松泯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對話紀錄(偵440卷第537至550頁)【另:立誠公司109年7月16日立商字第20200716004號函(偵440卷第535至536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施松泯109年3月27日16時5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元34起訴書編號31詐騙集團以LINE與 鐘蕙菁 聯絡,佯稱使用「GF智能投資平台」網站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1日10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鐘蕙菁警詢筆錄(偵10825卷第209至212頁)②鐘蕙菁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截圖、GF智能投資平台頁面截圖、LINE對話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偵10825卷第217至24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1日鼎商字第20200521001號函(偵12520卷第213至215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鐘蕙菁109年4月1日10時4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日11時7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日11時1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日11時3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日11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2日8時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2日8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2日18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2日8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35起訴書編號44詐騙集團以Facebook及LINE與 林千 又聯絡,佯稱於遊戲網站上下注即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9日19時48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 林千又 警詢筆錄(偵11437卷二第65至77頁)②林千又報案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紀錄表、FB頁面及對話截圖、LINE對話截圖、照片截圖、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偵11437卷二第79至81、107至127、139、143至145、185至193、211至213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714007號函(偵11437卷二第105至10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林千又109年4月13日11時16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13日11時29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13日11時32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13日11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36起訴書編號74詐騙集團以LINE與張 育浩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GENERATION跨智能金融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超商繳款。109年4月9日23時46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 張育浩 警詢筆錄(偵12993卷第9至13頁)②張育浩報案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收據、補印列單服務繳費單(偵12993卷第33至41、45、51至56、63至65、69至71頁)【另:109年5月6日鼎商字第20200506013號函(偵12993卷第47至49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張育浩109年4月16日15時44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16日20時0分000-000000000000001萬5000元37起訴書編號39詐騙集團以LINE與 張依庭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10日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張依庭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289至291頁)②張依庭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截圖(偵11051卷第299至359頁)③台新銀行109年6月1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090011068號函檢附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11051卷第298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3號函(偵11051卷第293至294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張依庭38起訴書編號25詐騙集團以LINE與 楊駿騰 聯絡,推銷其依LINE群組內之「老師」指示操作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15日20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①楊駿騰警詢筆錄(偵10581卷一第43至45頁)②楊駿騰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對話截圖(偵10581卷一第49至53、63至65、71至119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514001號函(偵10581卷一第47至48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楊駿騰39起訴書編號68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芷瑩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可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17日13時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林芷瑩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173至174頁)②林芷瑩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截圖、交易明細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偵12521卷第187至23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15日鼎商字第20200615005號函(偵12521卷第175至17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林芷瑩109年4月17日13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7日17時4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8日20時5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18日21時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23日21時34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40起訴書編號20詐騙集團以LINE與 羅邦州 (起訴書誤載為 謝佳慧 )聯絡,推銷其使用「CTR」網站並依LINE群組之「老師」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17日15時58分許000-000000000000001100元①羅邦州警詢筆錄(偵9788卷第135至140頁)②羅邦州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款明細截圖、對話截圖(偵9788卷第143至174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12日鼎商字第20200512012號函(偵9788卷第141至142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羅邦州109年4月18日16時5分許000-000000000000006萬元109年4月18日16時10分許000-000000000000006萬元109年4月18日16時11分許000-000000000000006萬元109年4月18日16時12分許000-000000000000006萬元109年4月18日16時13分許000-000000000000006萬元41起訴書編號57詐騙集團以LINE與 陳鳳英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股票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17日16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陳鳳英警詢筆錄(偵12520卷第43至47頁)②陳鳳英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身分證正反面(偵12520卷第53至7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11號函(偵12520卷第49至51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陳鳳英42起訴書編號32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貴玲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1日17時22分許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黃貴玲警詢筆錄(偵10825卷第409至412頁)②黃貴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廣告截圖、對話截圖(偵10825卷第417至418、421至422、427、429至432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01號函(偵12520卷第413至414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貴玲43起訴書編號52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曾莉淇 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投資即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1日17時49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①曾莉淇警詢筆錄(偵11877卷一第279至285頁)②曾莉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FB貼文及對話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卡正反面(偵11877卷一第291至325頁)【另: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之函文(偵11877卷一第287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曾莉淇109年4月21日17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21日17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21日17時52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21日17時許000-000000000000003萬元44起訴書編號73詐騙集團以LINE與 鄭人魁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鑫際」網路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4月21日20時4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000元①鄭人魁警詢、偵訊筆錄(警2200卷第1頁、偵18733卷第21至23頁)②鄭人魁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貼文截圖、鑫際頁面截圖(警2200卷第3至8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4號函(警2200卷第9至1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鄭人魁109年4月24日19時53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4日19時5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4日19時5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4日19時56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9000元45起訴書編號46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莉妍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快速權證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超商繳款。109年4月22日18時0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①林莉妍警詢筆錄(偵11873卷第89至93頁)②林莉妍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PP轉帳紀錄截圖、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對話截圖(偵11873卷第99至210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1日鼎商字第20200521002號、109年6月29日鼎商字第20200629012號函(偵11873卷第95至98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林莉妍109年4月22日19時4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29日19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2萬1000元109年4月29日19時5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30日20時30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2日19時56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4日21時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4日21時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元46起訴書編號3詐騙集團以Facebook及LINE與 鄭蕙菁 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2日18時15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①鄭蕙菁警詢筆錄(偵8831卷二第3至7頁)②鄭蕙菁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及轉帳紀錄截圖、LINE帳戶頁面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偵8831卷二第11至3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514004號函(偵8831卷二第9至1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鄭蕙菁109年4月22日18時18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109年4月24日18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24日18時2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4月25日0時7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28日16時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6年4月28日16時19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47起訴書編號60詐騙集團以LINE與 高巧玫 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4月23日17時2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高巧玫警詢筆錄(偵12520卷第277至280頁)②高巧玫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投資廣告、身分證正反面(偵12520卷第295至35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2日鼎商字第20200622007號函(偵12520卷第281至282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高巧玫109年4月23日17時2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3日17時2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3日17時2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3日17時2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4日15時2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4日15時2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4日15時2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48起訴書編號19詐騙集團以Instagram與 紀坤隆 聯絡,推銷其投資網路博弈公司,並依指示操作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4月24日20時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000元①紀坤隆警詢筆錄(偵9788卷第61至62頁)②紀坤隆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偵9788卷第67至73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7日鼎商字第20200507001號函(偵9788卷第65至6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紀坤隆109年4月26日20時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4000元49起訴書編號28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俊豪 聯絡,佯稱使用「格雷金融」網站並依指示操作下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4月26日20時1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黃俊豪警詢筆錄(偵10581卷二第27至31頁)②黃俊豪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格雷金融網頁及電子錢包儲值頁面截圖、ibon機畫面截圖(偵10581卷二第37至5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10號函(偵10581卷二第33至34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俊豪109年4月26日20時1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1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2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2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2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4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4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4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5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5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4月26日20時5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萬元50起訴書編號58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宜婷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名為「國際多媒體智能互網」之博弈網站上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7日13時19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林宜婷警詢筆錄(偵12520卷第109至110頁)②林宜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網站頁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對話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身分證正反面(偵12520卷第115至171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11日鼎商字第20200611009號函(偵12520卷第111至112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林宜婷109年4月30日13時1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51起訴書編號87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予誠 聯絡,佯稱「利幸網路平台」網站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7日17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①黃予誠警詢筆錄(偵557卷第345至348頁)②黃予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偵557卷第349至350、357至363、365、367至376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7日鼎商字第20200527012號函(偵557卷第351至352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予誠109年4月29日17時7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29日17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4月29日17時12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52起訴書編號75詐騙集團以LINE與 何秉澍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博弈網站「寰球科技」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7日20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2000元①何秉澍警詢筆錄(偵13391卷第43至45頁)②何秉澍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截圖、LINE對話截圖(偵13391卷第47至48、50至56、60至69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18日鼎商字第20200618004號函(偵13391卷第17至18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何秉澍109年5月5日13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5日13時1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5日13時11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53起訴書編號91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貝妮 聯絡,佯稱在「鑫際Goldstarentertainment」網站上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8日15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黃貝妮警詢筆錄(偵3184卷第9至19頁)②黃貝妮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新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義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交易明細截圖、投資平台截圖(偵3184卷第53至6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3日鼎商字第20200623006號函(偵3184卷第31至33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貝妮54起訴書編號56詐騙集團以LINE與 凃孟瑋 聯絡,佯稱按照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28日18時7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①凃孟瑋警詢筆錄(偵12060卷第415至418頁)②凃孟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水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截圖、維新金融理財頁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12060卷第419至421、431至458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7號函(偵12060卷第423至425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凃孟瑋109年5月9日18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5月9日22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5月9日22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5月10日16時6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11日14時49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55起訴書編號61詐騙集團以LINE與張 世宗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VICTORYTECHOLOGY」網站上投資博弈、賽馬遊戲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4月30日18時43分000-000000000000004萬8000元① 張世宗 警詢筆錄(偵12520卷第359至367頁)②張世宗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偵12520卷第371至39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18日鼎商字第20200618006號函(偵12520卷第369至37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張世宗56起訴書編號53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葉咨萱聯絡,佯稱使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2日21時24分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葉咨萱警詢筆錄(偵11877卷二第3至12頁)②葉咨萱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截圖、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頁面截圖、Instagram及LINE對話截圖(偵11877卷二第43至67、69至81、85至90頁)③比菲卡公司109年7月8日比商字第20200708006號函(偵11877卷二第13至14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620005號函(偵11877卷二第15至1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葉咨萱109年5月13日19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13日19時43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5月16日18時54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16日18時56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6月4日17時59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6月4日18時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57起訴書編號30詐騙集團以LINE與 徐珮娟 聯絡,佯稱在「FIN權威國際」網站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4日14時22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①徐珮娟警詢筆錄(偵10825卷第175至177頁)②徐珮娟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偵10825卷第183至20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520015號函(偵12520卷第179至180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徐珮娟109年5月4日19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5月5日19時7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58起訴書編號21詐騙集團以Facebook與 林雅慧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鑫際電子競技公司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5月6日8時5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林雅慧警詢筆錄(偵9788卷第207至208頁)②林雅慧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身分證正反面(偵9788卷第211至21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13日鼎商字第20200513001號函(偵9788卷第209至210頁)無證據能力】被害人林雅慧59起訴書編號89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佩瑩 聯絡,佯稱在「MG電子」網站上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7日20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林佩瑩警詢筆錄(偵557卷第419至420頁)②林佩瑩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及貼文截圖、MG電子頁面截圖(偵557卷第421至422、428至430、434至456頁)③台新銀行109年6月3日台新作文字第10911103號函檢附鼎泰公司虛擬帳戶交易明細(偵557卷第42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日鼎商字第20200602007號函(偵557卷第423至424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林佩瑩60起訴書編號38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仕銜 聯絡,佯稱投資「快速權證」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8日17時25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①黃仕銜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269至271頁)②黃仕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截圖、對話截圖(偵11051卷第275至288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528002號函(偵11051卷第273至274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仕銜109年5月8日20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61起訴書編號63詐騙集團以LINE與 吳艾玲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網站上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5月9日14時10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①吳艾玲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37至41頁)②吳艾玲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對話紀錄、IG貼文廣告及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頁面截圖(偵12521卷第45至47、51至6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620004號函(偵12520卷第479至48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吳艾玲109年5月9日14時12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9日14時13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9日14時1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9日14時1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62起訴書編號67詐騙集團以LINE與 曾佩姍 聯絡,佯稱在「挺威娛樂城」網站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9日16時48分000-000000000000005000元①曾佩姍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151至153頁)②曾佩姍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FB廣告截圖、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轉帳紀錄截圖、通話紀錄截圖(偵12521卷第157至16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3日鼎商字第20200623004號函(偵12521卷第155至15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曾佩姍63起訴書編號5詐騙集團以LINE與 林昀 宣聯絡,邀請其按指示投資,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12日13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① 林昀宣 警詢筆錄(偵9064卷第63至64頁)②林昀宣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9064卷第75至77、83至9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4日鼎商字第20200604003號函(偵9064卷第69至7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林昀宣64起訴書編號37詐騙集團以LINE與 李國賓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網站「寰球科技」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12日14時54分000-000000000000001500元①李國賓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193至199頁)②李國賓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投資平台頁面截圖、LINE帳號頁面及對話截圖、IG截圖、匯款紀錄截圖、存摺封面(偵11051卷第203至205、209、213至26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5日鼎商字第20200605002號函(偵11051卷第201至202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李國賓65起訴書編號71詐騙集團以LINE與 蔡宇軒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AVA外匯理財管理」APP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12日18時59分000-000000000000002萬8000元①蔡宇軒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311至317頁)②蔡宇軒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內頁、對話截圖、轉帳紀錄截圖(偵12521卷第323至376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528003號函(偵12521卷第319至32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蔡宇軒109年5月12日19時5分000-000000000000002000元109年5月12日19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7000元109年5月13日18時33分000-000000000000004萬元109年5月13日20時1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13日20時2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66起訴書編號62詐騙集團以LINE與 江鳳冠 聯絡,佯稱按指示使用「WK智能科技」網站匯款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12日19時1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江鳳冠警詢筆錄(偵12520卷第471至477頁)②江鳳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收據、對話截圖、WK智能科技頁面截圖、轉帳紀錄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偵12520卷第481至51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620004號函(偵12520卷第479至48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江鳳冠67偵1295追加起訴書編號2詐騙集團以LINE與 盧協志 聯絡,佯稱按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14日16時46分000-000000000000002萬6000元①盧協志警詢筆錄(偵41781卷第17至19頁)②盧協志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通知(偵41781卷第25至26、31、41、133、13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9日鼎商字第20200709012號函(偵41781卷第111至112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盧協志68起訴書編號45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吳彥緯 聯絡,佯稱使用「克萊夫曼數位科技」網站進行投資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5月15日16時3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4000元①吳彥緯警詢筆錄(偵11601卷第9至12頁)②吳彥緯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對話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偵11601卷第13至19、23至2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27日鼎商字第20200727008號函(偵11601卷第37至38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吳彥緯109年5月17日15時2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3000元109年5月23日21時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5000元109年5月23日21時1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6000元109年5月25日15時15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000元109年5月27日17時5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000元69起訴書編號24詐騙集團以LINE與 江姵歆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線上博弈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17日16時41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江姵歆警詢筆錄(偵10581卷一第25至26頁)②江姵歆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身分證正面及存摺封面、詐欺釣魚網頁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偵10581卷一第33至39頁)【另:鼎泰公司109年5月28日鼎商字第20200528001號函(偵10581卷一第27至28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江姵歆70起訴書編號42詐騙集團以LINE與 吳純瑜 聯絡,推銷其使用「ASI亞瑟士」網站,佯稱下注地下博弈可快速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19日18時31分000-000000000000001200元①吳純瑜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421至425頁)②吳純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1051卷第429至435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14日鼎商字第20200714004號函(偵11051卷第427至428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吳純瑜71起訴書編號35詐騙集團以LINE與 陳奕樺 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5月21日13時24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陳奕樺警詢筆錄(偵11051卷第59至63頁)②陳奕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身分證正反面(偵11051卷第71至79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4日鼎商字第20200604002號函(偵11051卷第65至66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陳奕樺72起訴書編號49詐騙集團以Instagram及LINE與 林建昇 聯絡,佯稱使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投資平台,可預測外匯權證漲跌因而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超商繳款。109年5月21日16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①林建昇警詢筆錄(偵11873卷第479至481頁)②林建昇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補單列印服務繳費單、轉帳紀錄截圖、投資方案截圖、對話截圖(偵11873卷第491至530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1日鼎商字第20200701012號函(偵11873卷第485至487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林建昇109年5月21日14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21日14時47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22日8時2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22日9時9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5月22日8時49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109年5月25日7時2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5月24日12時23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5月31日15時37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24日13時3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31日15時3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5月31日15時4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6月1日13時26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6月1日13時3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6月1日13時57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6月1日15時56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2萬元109年6月3日18時52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萬元73起訴書編號18詐騙集團以LINE與 張皓鈞 聯絡,推銷其使用投資平台,並依指示操作下單,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5月23日2時5分000-000000000000009萬元①張皓鈞警詢筆錄(偵9512卷二第197至199頁)②張皓鈞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五股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轉帳紀錄截圖、投資網站畫面截圖(偵9512卷二第203至220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15日鼎商字第20200615006號函(偵9512卷二第201至202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張皓鈞109年5月23日2時13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109年5月23日20時5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74起訴書編號79詐騙集團以LINE與黃○誠聯絡,佯稱按指示在「KG克萊夫曼數位科技」網站上投資外匯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超商繳款。109年5月25日23時35分000-000000000000002萬元①黃○誠警詢筆錄(偵440卷第213至217頁)②黃○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偵440卷第221至222、225至230、241至247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20日鼎商字第20200720002號函(偵440卷第219至220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誠(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109年5月26日17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3萬元109年5月25日22時41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9000元109年5月12日21時32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1000元75起訴書編號65詐騙集團以LINE與 黃盈蓉 聯絡,佯稱按指示在「KGKG」網站上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6月1日14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黃盈蓉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95至98頁)②黃盈蓉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偵12521卷第103至113、117至119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4日鼎商字第20200624005號函(偵12521卷第99至101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黃盈蓉109年6月10日14時52分000-000000000000001萬元76起訴書編號69詐騙集團以LINE與 劉安風 聯絡,佯稱在「SAGaming」網站上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6月9日20時42分000-000000000000006萬元①劉安風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237至239頁)②劉安風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紀錄截圖(偵12521卷第245至283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9日鼎商字第20200629004號函(偵12521卷第241至243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劉安風109年6月11日18時3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1日18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1日20時6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1日20時8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6日19時5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6日19時55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6日22時43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77起訴書編號70 劉慧娟 聽從其兄劉安風(即編號76之被害人)告知有一個博弈網站可以投資,由劉安風介紹加入詐騙集團的LINE,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09年6月9日22時55分000-000000000000006萬元①劉慧娟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285至287頁)②劉慧娟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紀錄截圖、身分證正反面(偵12521卷第293至309頁)【另:鼎泰公司109年6月29日鼎商字第20200629003號函(偵12521卷第289至291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劉慧娟109年6月11日18時4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6日20時11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109年6月16日20時10分000-000000000000005萬元78起訴書編號72詐騙集團以LINE與洪○棋聯絡,佯稱按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109年6月27日19時29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1000元①洪○棋警詢筆錄(偵12521卷第377至381頁)②洪○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投資廣告截圖、對話截圖、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偵12521卷第385至403頁)【另:鼎泰公司109年7月13日鼎商字第20200713001號函(偵12521卷第383至384頁)無證據能力】告訴人洪○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109年6月30日19時18分ibon繳費代碼:00000000000000003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