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宏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3萬42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95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之第二審裁判費於暫免徵收3分之2後,上訴人應繳納之裁判費為3萬8318元(計算式:11萬4954元×〈11萬4954元×2/3〉=3萬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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