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興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雅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興鑑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